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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2页

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

二、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三、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明确工伤保险期限。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延长工期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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