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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以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思公积金〔2005〕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价款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料等要件,对于符合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签约及担保手续并一起组合下发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受托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四条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贷前审批和贷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以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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