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8〕63号)、《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8〕63号)、《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基数调整范围。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和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发生变化的,或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虽未发生变化,但低于或高于缴存基数下限或上限的及其他需调整缴存基数的。 (二)缴存基数确定。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存基数。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819元,下限为191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三)基数调整时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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