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范围内已开户并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当在2020年7月1日-9月30日完成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
本汇缴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市直、县(区)和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市、县(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缴存限额
(一)最低缴存限额。2020年汇缴年度我市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河源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41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42元。
(二)最高缴存限额。2020年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河源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95元的3倍即1798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316元。月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月均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以上述最高限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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