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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赋予保险公司更多投资自主权,实施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赋予保险公司更多投资自主权,实施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五)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

(六)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

(七)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三、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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