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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南金通﹝2020﹞32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核定。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20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2746元,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1810元。

二、缴存比例

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行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他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的执行时间暂定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执行时间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四、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流程

(一)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调整人数5人以上的请报送表格电子版用于批量处理)并加盖公章,到相应的缴存网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可登录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基数调整手续,无需填报纸质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单位完成2020年6月的汇缴分配后方可调整缴存基数。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2020年7月至实际调整月期间少缴的,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职工的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再变更。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奖金因发放时间较晚等原因未能足额计入缴存基数的可进行补缴。

(三)无论职工缴存基数是否有变动,单位需核定和填报所有缴存职工的基数。同一单位所有缴存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四)填报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缴存比例应取整数值。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与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五)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核定缴存基数,并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文件、表格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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