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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公告

市本级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224元/月。除待遇停发情形外,待遇期限统一为6个月。受理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的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96号)精神,现将市本级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受理机构

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申领,无需办理失业登记。

三、标准和受理期限

市本级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224元/月。除待遇停发情形外,待遇期限统一为6个月。受理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

四、待遇发放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当月申请次月发放至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长沙银行卡(系统无法成功读取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账号的,需提供本人长沙银行卡账号)。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③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④应征服兵役的;⑤移居境外的;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⑦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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