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7、丧葬补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8、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9、对待遇资格认证有什么便民措施?
为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参保人少跑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待核实人员,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经核实符合领取资格条件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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