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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9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作出以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0月19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作出以下调整: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一)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90万元;(二)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增加购买外市二手房申请提取的条件。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

三、停止受理物业管理费提取。

以上政策的执行以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递交业务申请登记的日期为准。若10月19日前只是提交了资料,未向业务系统递交业务申请登记的,10月19日(含)起按新政执行。以下情形可按旧政申请: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0月19日前在业务系统提交审核的。

购买二手房:10月19日前在业务系统提交审核的。

商转公先还后贷:以贷款申请录入业务系统的日期为准,即10月19日前录入系统的。

商转公以贷冲贷:以贷款申请在业务系统首次提交审核的日期为准,即10月19日前提交审核的。

因此,若需执行旧政的,请职工本人或督促受理人员在通知发出后到新政执行前及时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三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调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GJJGLWYH-2020-063”。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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