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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关于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株人社发﹝2020﹞3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区将开展失业补助金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株人社发﹝2020﹞3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区将开展失业补助金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对象和标准

一类是在芦淞区以"非农业户口"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2020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除外)。

二类是除"一类"申请对象以外,在芦淞区以"非农业户口"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失业人员、202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失业人员,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发放。

三类是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在芦淞区以"农业户口"身份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即600元/月)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在芦淞区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现处于失业状态;

(二)失业前最后工作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为芦淞区;

(三)申请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

(四)申请时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已办理过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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