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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2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坚持规范操作。医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用人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四)坚持奖惩结合。建立协议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台账制度,纳入医保年度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年终结算和基金分配相挂钩,对严格遵守医保管理规定、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协议机构予以适当奖励。

三、明确任务,压实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医保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动和监督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医保监管水平;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保监管工作,落实医保政策投入,加强监管人员配备和监管能力建设。

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保政策制定,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以及有关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医保行政部门接受市医保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辖区内医保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负责医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接受市经办机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辖区内医保服务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现行渠道做好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按程序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委托,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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