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四)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下大力气全面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实落地,让更多“两病”患者享受到政策保障。
(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为6000元(低于该标准的可不作调整),报销比例为65%,不设封顶线。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提高至50万元,有条件的市(地)可取消封顶线。规范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各市(地)新一轮大病保险招标时,应由一个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且承保合同截止日期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确保市域内资金统收统支,共济使用。
(六)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抓好《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2020〕46号)的落实工作,健全市域内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力度,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对象的分类资助参保工作,切实做到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救助水平,全面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方式由按病种管理向按费用管理过渡。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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