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水稻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水稻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二)保险水稻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或种植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 本、地膜成本、地租成本、人力成本等)确定,具体保险金 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或自出苗(苗齐)时开始至成熟(收割) 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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