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水稻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水稻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的生产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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