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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银保监会批准,现就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十)保险公司应及时为解除代理合同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注销执业登记,并督促做好清除经营场所保险公司标识、及时转续保险服务等事项。

(二十一)保险总公司及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在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前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此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

六、监管部门从严落实监督管理

(二十二)保险监管部门依托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信息公众查询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对失信或者违法违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化社会公开。

(二十三)保险监管部门着力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并追究所属保险公司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二十四)保险监管部门着力查处保险公司不履行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虚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业务报告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二十五)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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