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登记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登记,并按照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下同)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含中央补助资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承担。
第六条(筹资基数的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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