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普通住院。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本地住院。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参保人员不通过县域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到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
下列情况实行起付线减免:
(1)参保学生、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
(2)恶性肿瘤放化疗(含靶向治疗)、脑瘫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3)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2.异地住院。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域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基金支付比例60%。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保底报销比例分别再降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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