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
第二十七条 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疾病诊断分组(DRG)、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按项目、按服务人群打包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第七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发布、参保缴费、看病报销、统计分析、投诉举报、监督管理、智能审核监控、费用审核拨付和一站式结算等管理和服务需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移动支付缴费系统,方便居民参保缴费。
第三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经办流程、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推进经办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或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自负盈亏”原则承办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按照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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