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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页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鼓励组织实施部门建立承保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三、推动提升承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落实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文件所附的《中央对地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有关要求。

(八)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级财政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

(九)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从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保险机构中遴选承保机构: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3.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4.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5.对于本通知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承保机构确定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相关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告遴选结果,并与承保机构订立书面合同。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督促承保机构严格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对于未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的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参与遴选的资格。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经确定承保机构的,可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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