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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第7页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

(六十三)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六十四)部分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六十五)产品备案系统报送产品信息填写错误,如:报送信息中的产品名称与条款不一致,报送日期与系统上传日期不一致等。

(六十六)精算报告或其他备案材料中引用已废止文件。

(六十七)部分公司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责任人离职未报告。

(六十八)投资连结型产品备案,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进行报告。

(六十九)某项产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单独列报。

(七十)已经变更备案的产品,其变更前的老产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开发的产品仍使用已经停售的产品名称。

(七十一)对已备案满一年但保单件数和保费规模不达标产品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报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复售。

(七十二)对存量产品清理不及时,对质量效率低,市场认可度、有效性不强的“僵尸”产品清理力度不够、决心不强。

(七十三)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

温馨提示: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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