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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印发指定内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页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压实机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上海银保监局指定内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上海银保监局对当年开展指定内审工作的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指定内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力度和指定内审工作的独立性;

(二)指定内审资源的配备,包括审计检查人员的数量、专业胜任能力等;

(三)指定内审技术手段的有效性,包括审计检查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分析能力、非现场审计支持等;

(四)与监管部门就重要问题进行沟通的主动性和充分性,及是否确保指定内审工作覆盖内容与监管要求有序衔接;

(五)发现问题、处理风险的能力和揭示问题的充分性,及审计意见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真正有助于被审计机构落实监管要求,防范风险;

(六)被审计机构整改的积极性和整改落实情况;

(七)被审计机构制定问责标准的合理性和问责执行情况;

(八)指定内审报告等信息资料的报送质量;

(九)监管要求落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上海银保监局根据评估结果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于由辖内法人机构内审部门开展指定内审工作的,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定内审评估情况纳入法人机构监管评级;

(二)上海银保监局制定辖内现场检查计划时,将充分考虑机构指定内审评估结果及审计监督整体质效;

(三)对于指定内审落实不力,应查未查或迟报、漏报、瞒报相关情况的,上海银保监局将依权限对被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机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必要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联动属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上海银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单家机构或者分类型机构的监管与内审联席会议,促进指定内审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规范性文件中要求内审部门就特定内容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内部审计,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指定内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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