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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1月15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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