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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页

为规范各保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保险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须知书”,并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未如实告知会造成的后果;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

(五)免赔额;

(六)赔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情况;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引导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十、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披露产品停售相关信息后,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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