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中心《关于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贺金管报〔2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贺金管报〔2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原在异地工作,并在原工作所在地已购、建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且办理了住房贷款,因工作需要,现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二、职工夫妻双方一直在本市工作,2010年1月1日《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实施以前,在异地城市已购、建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且办理了住房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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