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对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对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时间,集中安排在9月1日至10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调整范围
(一)各缴存单位都要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二)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3年9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597元(依据统计部门有关数据测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执行阳住管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即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的缴存单位不得低于1125元;平定、盂县的缴存单位不得低于945元。
(二)缴存比例
按照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第31号令(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的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3年度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即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其它与此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80元。
四、有关事项
(一)各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必须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二)各单位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得出的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三)单位应将核定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四)所有缴存单位必须按照所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逐步实现按月、足额规范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
(五)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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