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人按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取出的行为。
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人按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取出的行为。
一、【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
(一)使用性提取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被委托单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现房、期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下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4、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负担比例。
(二)【五险一金查询】使用性提取政策规定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①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房价总额。
②职工购买第二套房,可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50%,但不得超过第二套房房价的50%,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公积金。
③以上提取时限均在购房一年以内,日期以“不动产发票”或“契税税票”为准(下同)。
2、职工为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①职工为子女购买自住住房视同家庭第二套房,可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但不得超过房价的50%。
②职工为子女购买二套以上住房,则不予提取公积金。
③职工子女购买住房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得以此套住房名义提取职工公积金。以上提取时限均在购房一年以内。
3、职工为拆迁还建房提取公积金。职工因自住住房拆迁房还建需补偿差额资金的,拆迁协议一年内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补偿差额资金总额。
4、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
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公积金用于还贷,每次提取还贷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直到贷款还清。
②职工提取公积金还贷,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可提前提取公积金部分还贷和一次性提取还清贷款余额(一次性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
③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提取公积金,又以此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不得提取公积金还贷;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在主体结构封顶或竣工后一年内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公积金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额。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负担比例提取。无房户职工年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40%的,在住房租赁期内每年可提取公积金一次,每次提取不超过年房租支出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房提取业务同时只能办理一个,不得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又以购房名义办理提取业务。
(三)使用性提取所需资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领取或下载打印相应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①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税票;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税票。
②本人身份证;
③住房公积金卡;
④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⑤房管局住房套数证明;
⑥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⑦购买十堰市以外地区住房的,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证明。
2、拆迁还建房提取
①拆迁协议;
②还建房房产证;
③契税税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⑦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建设中(主体结构封顶)提取:
①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许可证;
④工程预算书;
⑤本人身份证;
⑥住房公积金卡;
⑦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⑧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竣工后提取:
①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工程结算书;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⑦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①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②建委同意翻建、大修批文;
③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④工程预算书;
⑤房屋所有权证;
⑥本人身份证;
⑦住房公积金卡;
⑧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⑨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5、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住房公积金还贷明细表;
②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③本人身份证;
④住房公积金卡;
⑤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商业银行贷款:
①银行借款合同;
②借款人征信报告;
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
④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⑤本人身份证;
⑥住房公积金卡;
⑦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
①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②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租付款发票或收据
④房管局无房证明;
⑤个人征信报告;
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⑦本人身份证;
⑧住房公积金卡;
⑨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住房公积金非使用性(销户)提取职工及配偶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尚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一)非使用性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无接受单位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
5、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5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非使用性提取规定
1、凡符合非使用性提取条件之1、2、3、4、5、7种情况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
2、调离十堰市的,其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电汇至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非使用性提取所需资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领取或下载打印相应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休、退休提取
①离休、退休证或批文;
②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③本人身份证;
④住房公积金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①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
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③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①属外地在十堰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②户口迁出十堰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③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批文或移民签证;
④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⑤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⑥本人身份证;
⑦住房公积金卡;
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5年或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
①《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③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①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死亡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
④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⑤经办人身份证
6、调离十堰市提取
①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调令和调出单位领导签字证明,
②调入企业的需提供与外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调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③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三、办理期限: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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