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101号)中放宽提取政策的业务指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和配偶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拟接收提取的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卡或折);
3.《房屋所有权证》;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3年时间内);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四、提取要件说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拟接收提取的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卡或折),加盖单位印章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
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其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须原件,并由缴存职工至各分支(办事)机构网点现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为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有限的资金使更多人受益,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除偿还贷款以外的提取(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除外)。
2.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申请提取一次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同一个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为不同的家庭成员提取使用,以申请办理提取时间为准,3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已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可再次申请提取除职工本人及配偶以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配偶未参与过提取的也可以一并提取,提取
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3.缴存职工可用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办理以下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购房提取、租房提取、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物业费提取等提取业务,提取先后顺序由职工自主确定。
4.已申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如在申请提取时有逾期贷款的,将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承诺人参与贷款额度的冻结部分不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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