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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第2页

2015年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如下: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3、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五、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2.75%;5年以上3.25%。住房套数的界定标准及二套房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时,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提

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七、担保方式

㈠ 房产抵押

㈡ 保证

开发商担保的,必须具有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按照合作协议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放贷前,足额存入保证金,并办结所购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

自然人担保的,要求2人,放贷前办结所购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担保期内,保证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贷款,按照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自然人保证转为正式房产抵押登记前,借款人可申请办理1次自然保证人变更业务手续。

本省内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在户口所在地市辖区内贷款的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所购房产或在购房所在地符合抵押条件的其它房产;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应在新乡市或辖管县(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自然人担保”的条件。

八、处  罚

 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连续超过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放贷银行会同

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启动自然担保人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程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罚息等有关费用,不足部分依法追索。

温馨提示:

1、借款人申请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房产证未满12个月的无贷款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网上公布的“关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和“关于《房产证未满12个月的无贷款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说明”执行。

2、停止向《个人信用报告》在最近2年内有6个月及以上逾期或发生90天以上逾期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个人信用报告、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自证明出具之日算起。

4、借款人应提供的贷款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5、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下载《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请登陆: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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