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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第4页

2015年新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提供提取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

1、提供新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证明一份,提取人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房产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自开具时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出租人身份证、租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租房人配偶提取或夫妇双方同时提取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夫妻关系有效证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必须显示夫妻关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1.房屋租赁合同应标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房屋的坐落、面积、房租金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等。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满一年可同时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房租,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已支付房租总金额(新乡市区每套房每月最高提取额度800元,县(市)区450元),每次提取需间隔一年以上。合租房按每人实际支出额提取,总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已支付房租总金额。

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一个月之内来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4.2015年4月29日之前签订的租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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