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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2016年调整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解读-第2页

为有效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去库存、促消费的目标,更好地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资金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

测算标准调整后,第一种计算公式不变,我们相应的调整了第二种贷款计算公式,使贷款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如以下公式)。

公式一: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连续缴存时间≤1年0.3

1年<连续缴存时间≤3年0.4

3年<连续缴存时间≤5年0.6

5年<连续缴存时间≤7年0.8

缴存时间>7年1

借款人可按照以上两种计算公式分别试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款额度,但每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只能选择同一种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10万元。

三、关于增加住房维修资金提取项目的解释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规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维修资金总额。为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适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对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在已放宽租赁商品房与购房提取条件、增加物业费提取条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了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项目。

提取条件规定:凡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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