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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第2页

2016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精神.....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公告),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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