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并作出行政执法申告。
4、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如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提交二份复印件,待收件当场核对复印件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可能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办理地点: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地址:佛山市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四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4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山路249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园林路14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