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了,近期,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广泛收集媒体及社会公众关注问题的基础上,编写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供大家参考。
答: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问:异地购建自住住房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可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2007年6月14日印发的《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均可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规定已经在丽水行政区域内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同存同贷,打破了地域限制。
7、问:个人缴存者是否可以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答:个人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政策可以登录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lishui.gov.cn/)政策法规和业务指南栏目查看,也可在互动参与栏目进行在线咨询,或者直接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需特别指出的是,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公积金贷款证明)后,个人缴存者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