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审签通过,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答:《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作为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入认定标准。
六、问:《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七、问:《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使用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使用管理,按照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