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市公积金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通过租赁平台获取或者核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信息如核验结果显示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申请人的租赁提取业务。
发生以下情形的提取转账自动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④申请人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
终止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终止。申请人如需再次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应当在前次业务终止后再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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