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相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复核)。
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件2)。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二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单位盖章)。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复核)。
(二)审核受理与信息传出。
服务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录入职工信息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并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盖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以上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信息传入与资金转入。
服务部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件4)及转入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核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行。核对一致的,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中心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转出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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