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四档14.6元/时
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第五档13.6元/时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省政府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将再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