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
第十二条对有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等行为的个人,追回补贴资金,并终身不得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