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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处罚

第十二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履行义务,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做如下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按月从其银行代扣借记卡账户中优先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如因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借记卡账户中余额不足,未能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按逾期本息金额的0.21‰计收罚息。办理用夫妻双方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不论配偶账户内可用余额是否足够偿还当月应还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二)拒绝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2、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

3、起诉借款人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

4、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转移、销户、使用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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