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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统一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新政-第2页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更好地保障特殊病和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资格评审

每年4月由同级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学专家集中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病种由同级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患者从审批通过次月起享受相应病种门诊医疗待遇。错过集中申报期后新增加或新申报病种的患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由各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异地就医诊断申报的,申报表及诊断资料直接报送参保地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资格复审

1.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资格集中复审时间为2016年1月至3月。下一次待遇资格集中复审时间是以2016年起算,加上门诊特慢病复审期限。通过资格复审的门诊特慢病患者继续享受相应待遇。例如:某糖尿病患者,2016年通过资格复审后,第二次待遇资格集中复审时间为2019年1月至3月;第三次待遇资格集中复审时间为2022年1月至3月,依此类推。

2.在集中申报期后新增加或新申报审批通过的特慢病患者,均须参加下一轮待遇资格的集中复审。

3.凡未按时参加特慢病资格复审的患者,视为本人自动放弃相应病种门诊医疗待遇资格。今后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方可享受相应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二)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门诊特殊病执行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特殊病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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