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的提取指的是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行为。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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