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确保职工资金安全,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一是拓展离职人员提取办理渠道。离职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就近原则向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或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提交申请。离职人员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不再公证。
二是简化在职职工提取表格。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远郊区县有条件的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单位统一办理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原有的《单位提取公积金汇总表》、《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五、加强业务办理审核
各分中心、办事处、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应加强业务办理审核,对要件齐全、职工身份信息正确的,方予办理相关业务,并按照原有规定出具相应业务凭证。分中心、办事处应加强对个人账户批量调出的事后稽查核实,确保单位合规办理调出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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