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2016年1月1曰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丨抑5元,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92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均工资高于20292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3820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抑5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降低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由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请尽快到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