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社局发布《福州市201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2016年福州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基准线为8.5%,下线为3%。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其支付给依法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困难企业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按照原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号)要求制定方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