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我市或在市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其中:缴费期内,按年缴费的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年缴基数的4%,一次性趸缴的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每年公布的趸缴基数的4%;缴费期满后,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均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六、其他
(一)一次性趸缴参保人员的缴费期满,是指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本人自愿对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某年某月,趸缴至年月的次月为一次性趸缴参保人员的缴费期满。
(二)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