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