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费总额乘以2.4%的工伤保险费率,由建设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部门、水利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总工会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设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总工会等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等信息,实现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有效维护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要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工伤发生率及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27号)精神,鼓励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积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减轻建设企业经济负担,确保务工人员合法利益的落实。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