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四、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转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时,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由缴费工资的8%调整至11%,并按11%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五、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