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确定的2017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8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64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810元、164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90.5元、82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