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市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应参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5日。